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確保省國資委行權履責、作出的決策和制定的規范性以及政策性文件合法合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粵府令第28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ㄒ唬┦Y委監管的國有企業重組、股份制改造、制定或修訂章程;
(二)省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分配利潤;
(三)省國資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ㄋ模┨峤皇∥≌疀Q策的事項;
(五)提交省委省政府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代擬稿;
(六)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核的重大事項。
省國資委內部工作規范,人事任免決定,請示和報告,工作方案,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復、提示、提醒以及處理決定等,不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
第三條 重大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核或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國資委黨委會或者委主任辦公會議決策或制發文件。
第四條 綜合法規處為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撠熤卮笫马椇戏ㄐ詫徍斯ぷ?;
(二)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定期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并提出清理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及時公布廢止或者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和文號;
?。ㄈ┴撠熎渌卮笫马椇戏ㄐ詫徍讼嚓P工作。
委內各處室依據各自職能,負責有關重大事項的研究起草、送交合法性審核、報請委黨委會或委主任辦公會審議、提出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等工作。涉及委內多個處室職能的,應當明確主辦處室。
第五條 重大事項送交合法性審核前,主辦處室要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準備以下材料,通過紙質文稿形式提交綜合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核:
?。ㄒ唬┧蛯徃寮捌鸩菡f明;
?。ǘ┧罁姆?、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政策規定和有關文件;
?。ㄈ┱髑笠庖姟⒄撟C、協調分歧等有關情況;
(四)合法性審核送審表;
?。ㄎ澹┢渌嘘P材料。
第六條 合法性審核按以下流程進行:
?。ㄒ唬﹫笏停褐鬓k處室經處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將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核的重大事項報送綜合法規處。
(二)初審:綜合法規處對重大事項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核,材料齊全且符合合法性審核要求的,予以審核。
?。ㄈ徍耍壕C合法規處相關負責人組織對重大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核,根據需要可以征求公職律師、法律顧問意見,審核后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
?。ㄋ模┓答仯汉戏ㄐ詫徍艘庖娪删C合法規處主要負責人簽發,反饋主辦處室。
第七條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與重大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審核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八條 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事項是否符合省國資委的職責范圍,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ǘ┦马検欠衤男邢嚓P法定程序;
(三)事項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是否符合相關行業部門的監管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 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者違法、部分違法等具體意見及其依據,反饋主辦處室。主辦處室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十條 合法性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采取現場調研、召開座談會、組織有關行業專家進行咨詢或者論證、組織法律顧問進行法律咨詢等方式開展。
第十一條 綜合法規處自收到主辦處室報送的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核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核、反饋等合法性審核工作;情況復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的重大事項除外。
第十二條 因合法性審核需要,綜合法規處可以要求重大事項主辦處室在規定期限內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主辦處室補充材料或作出說明期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核期限。
第十三條 綜合法規處參與重大事項前期工作的,在參與期間所提供的有關修改和論證意見,不能代替合法性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重大事項主辦處室與綜合法規處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核溝通、協調,及時解決合法性審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綜合法規處應當建立合法性審核工作臺賬,規范管理審核資料檔案,健全合法性審核運行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合法性審核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綜合法規處出具的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核意見,僅供內部使用,不予對外公開,參與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核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私自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有權機關依法要求公開、披露的除外。對違反保密規定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重大事項經綜合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后,由主辦處室報請省國資委黨委會或者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以省國資委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按《廣東省國資委機關合同管理規定(試行)》(粵國資辦〔2021〕1號)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國資委綜合法規處負責解釋。
附件:合法性審核送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