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對中關村股權獎勵遞延納稅試點政策銜接進行明確。此次調整后股權激勵稅收政策有何變化,對納稅人稅負有怎樣的影響?
根據“通知”,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通知”同時指出,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為充分調動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國家創業創新戰略的實施,財稅部門對現行股權激勵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該負責人介紹:一是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經驗,將股權激勵分為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和不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兩大類,在規定嚴格限制條件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二是擴大現行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由高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擴大到其他參與創新創業的市場主體,優惠政策針對的股權激勵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權獎勵擴大到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三是在優惠方式上,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實施遞延納稅政策,同時降低適用稅率。上述政策調整有效降低了股權激勵的稅收負擔,將進一步激發和釋放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活力和積極性。
此外,該負責人表示,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考慮其屬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變現能力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執行。
為加大對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和個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此次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稅收政策也進行了調整。“通知”明確,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稱,經國務院批準,2014-2015年在中關村試點股權獎勵遞延納稅政策,即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人員的股權獎勵,允許遞延至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納稅。該試點政策于2015年底到期。此次對股權激勵稅收政策進行調整,新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中關村統一按新政策執行;同時,對中關村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間發生的尚未納稅的股權獎勵事項,符合條件的可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