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廣東省國資委日前印發了《廣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粵國資審計〔2019〕1號,以下簡稱《辦法》),《廣東省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粵國資監察〔2013〕154號)同時廢止。
《辦法》指出,對省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省有關規定、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責任追究工作要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省國資委和省屬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省屬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辦法》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的基礎上,參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務院國資委令第37號),結合省屬企業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了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序等。一是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領域和環節,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3種責任追究情形。二是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省屬企業凈資產,分三個區間檔次的方式劃分資產損失認定標準。三是規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四是清晰界定省國資委和省屬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加強與外部監督力量的溝通協調。
《辦法》要求省屬企業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關聯政策文件:
關于印發《廣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