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魏德敏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在廣東試點建立并實施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指引的建議》(財經類第1399號)收悉。感謝您對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特別是公司治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議,我委高度重視。對于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有關問題,近幾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我委做了大量探索和實踐工作。現將有關意見答復如下:
一、規范董事會建設工作情況
一是出臺規范董事會建設系列文件。早在2011年,我委出臺了《廣東省省屬國有獨資公司規范董事會建設的意見》以及與之相配套的有關董事會工作報告、董事守則、職工董事管理、外部董事管理和外部董事工作報酬及待遇管理等制度,明確按外部董事占多數的原則重點推進省屬企業的規范董事會建設。
二是開展規范董事會建設試點。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董事會建設試點工作進展順利,運作較為規范,取得初步成效。一是提升了董事會的決策水平。所選派的外部董事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在董事會上充分發表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并對審議通過的議案跟蹤落實,使經營層和職能部門增加了壓力、增強了責任感,提升了決策的質量和水平。二是促進了董事會的民主決策和內部制衡。外部董事對出資人負責,與企業沒有利益關系,在個人利益和權力上比較超脫,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避免了“一個人說了算”,從而保證了董事會決策更加科學。三是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更加規范。外部董事具有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和專業知識,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更專業、更符合實際,通過督促企業完善制度建設和規范運作,形成出資人、董事會、經營層和監事會之間的良性互動。
三是在省屬企業范圍內全面推行外部董事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去年,省國資委在認真總結規范董事會建設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全面推進省屬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的工作目標,即省屬企業全部實行外部董事制度,按照準公共性企業外部董事人數不少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競爭性企業(含平臺類企業)外部董事多于內部董事的原則,分類推進,外部董事的具體選派,將充分考慮企業的戰略需求并與內部董事的專業結構形成互補。目前,相關工作正在有序推進:重新修訂了《廣東省省屬國有獨資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由專業人士組成的外部董事人才庫,全面啟動了選配省屬企業外部董事的工作,目前外部董事的選聘工作已全部完成并正式上崗履職。
二、各種治理主體的相互關系情況
一是健全組織架構。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黨委會、經理層和監事會各組織機構,明確和落實各機構的權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規范運作。實現了決策層與經營層分離,黨組織在公司中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二是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職責分工。充分發揮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統領作用,根據企業行業特點、管理架構等實際,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股東權利義務,明確議事規則和決策機制。2016年,我委專門出臺了《省屬企業議事決策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操作規程》,進一步厘清了黨委會和董事會、經理層的權責邊界,規范了黨委會、董事會和經營班子會的議事決策行為,嚴格落實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三、發揮黨組織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情況
一是加強黨建工作系統設計。出臺了《關于在深化國企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實施意見》,對落實管黨治黨責任、發揮黨委核心作用、加強國企黨建工作領導等進行了全面部署。推動各企業將黨建工作納入十三五規劃,在企業改革重組中把黨建工作作為必要前提,堅持做到“四個同步”,實現“四個對接”。
二是著力落實企業黨組織的法定地位。集中開展企業章程修訂工作,著力落實企業黨組織的法定地位。把黨建工作總體要求和黨組織的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納入企業章程。
四、建立完善監督體系情況
一是創新監事會監督。省屬企業監事會成員大多數來源于市場化選聘和公開競爭選拔,專業性比較強。監事會在監督過程中基本能夠及時揭示風險,專業把關。同時,我委注重監事會成果運用,對發現的問題,都有相應的落實整改和處理措施。
二是強化內外部審計監督。我委已構建了委機關審計部門組織對省屬企業審計、省屬企業集團本部及下屬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分層次對所監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的體系。通過開展各項經濟責任審計、效益審計、專項審計等實現對省屬企業全方位的審計監督,在企業風險防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加強紀檢巡查監督。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加強對國企領導班子的監督,完善巡視督查工作機制,通過開展紀律教育活動、制度建設以及集中力量辦一批有影響、有震懾、高質量的案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綜上所述,我們目前推進省屬企業加強公司治理方面的工作思路及具體做法與您提出的制定《廣東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指引》內容是一致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參考您提出的建議,進一步完善有關工作。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省國資委工作的關心支持。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