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廳:
省政協第十二屆三次會議期間,陳磊等委員提出的《關于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涉外法律服務的提案》(第20200923號)收悉,經認真研究,現提出會辦意見如下:
一、加強理論學習
2016年以來,我委每年均召集省屬企業舉辦兩次案例研討會,邀請涉外律師授課,省屬企業亦相應邀請涉外律師上企業授課,用實際行動支持涉外律師工作,也為企業提供更加扎實的涉外法律服務。下來,我委將繼續優化案例研討會相關活動。
二、出臺相關制度
2016年,我委出臺了《關于印發〈廣東省國資委關于實施法律意見書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國資函〔2016〕702號),要求省屬企業總法律顧問和企業法務人員全程參與企業重大事項。對于省屬企業“走出去”的企業發生的重大事項,要求加大涉外法律服務采購力度,既要有當地律所或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也要有國內律所或企業法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實行“雙保險”制度。下來,我委將繼續完善法律意見書制度,充分發揮涉外律師作用,推動涉外法律業務發展。
2020年初,我委出臺了《關于印發〈廣東省省屬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粵國資綜合〔2020〕8號),對省屬企業“走出去”提供合規指引。下來,我委將跟進省屬企業合規管理實施情況,適時調整策略,為企業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涉外法律服務。
專此函達。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4月1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